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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等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案

甲在郊区有一所闲置的房子,是甲的父母去世时留下的,甲很久没有住过,也没有办理过产权登记。乙得知后与甲商议希望租给他经营酿酒厂,甲乙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2000元,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期限为3年。甲告诉乙这所房子是父母留下的,具有纪念价值,不要损坏房屋和里面的物品,乙说保证不会。

乙很快投入了生产,因为技术人员称需要打通两间房屋才够宽敞,乙征求甲的意见后投入改造,但是在拆墙过程中不小心把一件旧家具弄坏了。乙与丙签订了粮食买卖合同,约定丙提供粮食5万斤,当月10日交付,乙先支付定金5000元,其余收到粮食后交付。乙马上与某商场签订了供酒合同,约定当月12日交付。丙由于粮食储备不足,于合同签订后当月1 1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丁运货,路上遇到山洪暴发,粮食被大水冲走,导致无法交货。乙因没有原料无法履行与某商场的合同,损失9000元。

乙为履行与他人的供酒合同,把戊暂时存放在酒厂的粮食用于生产,酒生产出来以后价值比原来翻了几倍,戊得知后主张对酒的所有权。

【问题】

1.对在郊区的房子,甲没有登记是否享有所有权?如果想出卖房屋,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2.甲乙在租赁合同中关于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

3.如果被损坏的旧家具是甲的父母结婚物品,甲可以提出何种请求?

4.对于粮食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5.乙可以向丙提出何种赔偿请求?

6.承运人丁能否请求托运人丙支付运费?

7.用戊的粮食生产出来的酒的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