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银行诉乙、丙、丁、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乙系一个人独资企业(新新玩具厂)业主,其企业生产“乐乐”牌玩具熊。 2010年3月8日,乙因扩大生产规模缺乏资金向甲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万元。甲银行经审查同意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但要求乙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乙将本企业的“乐乐”商标专用权(经权威机构评估价值人民币40万元)质押给甲银行,3月1 1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质押登记。由于还有60万元的借款需要担保,于是,乙又请了他的朋友丙、丁和戊为这剩余的60万元提供保证,但当时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
2010年5月,金山玩具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乙的“乐乐”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申请成立,撤销了乙的注册商标。乙不服撤销裁定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起诉维持裁定。此后,乙的企业效益日益下滑,到2010年2月10日,新新玩具厂被宣告破产。贷款到期后,甲银行见乙已无还款能力,于是要求丙丁戊还款,三人拒绝还款。 201 1年5月1 8日,甲银行向法院起诉丙,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
【问题】
1.甲乙之间的质权是否设立?为什么?
2.丙丁戊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丙丁戊能否主张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为什么?
3.乙的商标权被撤销前,丙丁戊应当承担多少保证份额?
4.乙的商标权被撤销后,丙丁戊又应当承担多少保证份额?
5.贷款到期后,乙无还款能力,甲银行可以如何收回贷款?
6.在丙偿还银行60万元以后,他可以取得哪些权利?
7.在新新玩具厂被宣告破产以后,甲银行能否要求乙个人承担还款义务?甲银行可以在多长时间内行使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