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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蔡某抢夺案

某县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2010年1月10日晚10点,刘某(1988年出生)与蔡某(1993年出生)至某小区内,伺机抢走刚下班回家的孙某背包一个,内装有手机一部(价值800元)、现金300元。为了尽快侦破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后,侦查人员立即同时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房间进行讯问。经过3个昼夜的连续讯问,两入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一审期间,被害人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刘某委托身为一审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同父异母的姐姐担任自己的辩护人,蔡某则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法庭都予以允许。经审理,某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蔡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经济损失600元,蔡某赔偿孙某500元。为保护蔡某的权益,上诉期限届满前,某区人民法院通知公安机关将蔡某释放。在上诉期内,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害人孙某也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提出上诉。蔡某未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仅对刘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

【问题】

1.请指出侦查机关讯问程序中的不合法之处。

2.本案一审及二审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3.在二审程序中,若法院发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刘某应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将刘某的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并判处刘某5年有期徒刑?

4.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虽然抓获犯罪嫌疑人时蔡某与刘某在一起,但此案是刘某与他人所为,那么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理?

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在一审程序中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法院应如何处理?

6.若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孙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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