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第(1)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1)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2)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3)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4)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A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B净资产不低于12亿元
C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D净资产不低于净资本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