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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加载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电票系统开展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 )位主体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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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加载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电票系统开展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8-第—18位主体识别码,录入规则仍按照电票系统报文格式标准中组织机构代码的要求录入10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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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银行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时, “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第()位主体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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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录入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时,“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字段录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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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加载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电票系统开展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应统一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