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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住在某商品房的顶层,她在开始入住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管理规约》,其中有明确的规定:“不得私自封闭观景阳台,不得在窗户上加装防护栏”。入住后,张女士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擅自封闭了观景阳台并在窗户上加装了防护栏。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后要求其拆除。张女士认为,这是自己的房子,自己有权力处理,因而拒不拆除。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而张女士拒绝交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对其采取了断水、断电等措施,双方矛盾十分尖锐,物业服务企业也把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问题:

1.物业服务企业的诉讼请求是:“张女士拆除封闭阳台的材料及防护栏并交纳罚款;张女士承担此案的诉讼费。”请问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张女士在此案中的不当之处?

3.物业服务企业处理该事件存在哪些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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