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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自去年以来,某中外合资玩具制造公司生产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今年年初,公司中方总经理提出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议,主要理由是:推行该制度不但有利于稳定员工队伍,减少人才流失,更有利于有效控制人工成本,使员工与公司携手合作共渡难关。对此,公司专门召开董事会进行讨论,并批准了总经理的建议。5天之后,公司人力资源部设计了具体方案,其中关于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组成,有如下规定: (1)公司集体协商代表应由雇主与雇员两方代表共7人组成,雇主一方代表由公司董事长指定,雇员一方代表由公司总经理指定。 (2)经由公司董事会指定,协商双方各设一名首席代表,在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负责有关组织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为了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协商双方可以委托公司外部专家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4人。 (4)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5)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6)同时,该方案还对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步骤和工资协议期限等作了规定。 请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该实施方案的哪些内容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10分) 2.该公司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时,应考虑哪些因素(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