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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估价公司于1999年8月1日对一宗房地产进行了估价,估价目的为抵押贷款,按当时正常市场价格评估的结果为1000万元,银行据此贷款给其业主800万元。2001年10月1日,因该业主无力偿还贷款,银行申请,经法院判决将该房地产拍卖。拍卖所得扣除各项税费后为600万元,加上业主已偿还给银行的部分本金及利息,业主仍欠银行100万元。为此,银行要求估价公司赔偿该100万元的损失,而估价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请问估价公司应如何说明自己没有责任和解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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