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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省某运动员2011年8月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奖励地处甲省的房屋一栋,该房屋市场价值40万元,甲省契税税率为5%;同月,某单位奖励其乙省住宅一套,该房屋市场价值60万元,乙省契税税率为4%。该运动员将甲省自有房产一栋出售,价值60万元,又将另一套甲省两室住房(价值60万元)与公民张某换成甲省两处一室住房,并支付差价20万元。该运动员将甲省一栋房产捐赠给希望工程,价值50万元。 该运动员接受乙省奖励房屋的税务处理是( )。

A不缴纳契税

B缴纳契税1.2万元

C缴纳契税1.92万元

D缴纳契税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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