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状告被告张某人身损害侵权,原因是张某误伤了李某的父亲,最后李某的父亲因故去世。法院判决此案张某应负部分责任,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判决生效以后,李某得知此类案件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又到法院提出这一请求。对此,人民法院不正确的做法是:
A案件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不再受理
B精神损害赔偿是新的请求,应该受理
C不可受理,但是可以告知李某按照申诉处理
D立案前认定此案不存在精神损害,因此不予受理
A案件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不再受理
B精神损害赔偿是新的请求,应该受理
C不可受理,但是可以告知李某按照申诉处理
D立案前认定此案不存在精神损害,因此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