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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为乙借其现金5000元未还,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受理此案,并按普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乙向法院送交答辩状后,法院考虑到本案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决定将该案由普通程序转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乙提出异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不得协议选择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B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C乙无权异议,法院不能再决定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D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