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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家住A省的王大明因债务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张小鹏诉至甲县法院,甲县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张小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不应再移送管辖

B甲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不应移送管辖

C虽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但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D乙县法院应当与甲县法院协商解决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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