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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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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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 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处以()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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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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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 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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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