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货物,双方于2019年6月1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于7月21日向A公司预付货款。但A公司在7月19日就收到B公司的预付货款;A公司于8月8日发出货物。按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 )
A6月11日
B7月19日
C7月21日
D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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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货物,双方于2019年6月1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于7月21日向A公司预付货款。但A公司在7月19日就收到B公司的预付货款;A公司于8月8日发出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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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5月23日与M公司签订一份商品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使用预收款的方式进行结算,甲企业应在收到货款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15日内发出商品。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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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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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1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2019年2月6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预付的货款,2019年3月7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发票,2019年4月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