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20%
B5;30%
C6;25%
D6;30%
在成员国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投资于国际组织担保的证券,应投资于不少于( )个主体发行的证券,对每个主体发行证券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
在成员国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投资于国际组织担保的证券,应投资于不少于( )个主体发行的证券。
UCITS基金投资于同一主体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成员国可将此比例提高到( )。
UCITS基金投资于一个主体发行的证券超过5%时,该类投资的总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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