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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中,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在3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的有(  )。 Ⅰ.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Ⅲ.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Ⅳ.保荐代表人参与组织编制的发行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Ⅴ.保荐代表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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