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所,本所将中止发行上市审核,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
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
Ⅱ.发行人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
Ⅲ.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曾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Ⅳ.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Ⅴ.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理由正当并经本所同意
A.Ⅰ、Ⅱ、Ⅲ
AⅠ
BⅠ
CⅡ
DⅠ
相关试题
-
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 Ⅲ.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曾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Ⅳ.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
-
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 Ⅲ.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曾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Ⅳ.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
-
证券服务机构的,更换后的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自中止审核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尽职调查 Ⅱ.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深交所应当终止发行上市审核
-
或者中国证监会同意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Ⅲ.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
-
证券服务机构的,更换后的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自中止审核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尽职调查 Ⅱ.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深交所应当终止发行上市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