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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停牌公告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于2018年5月31日发布相关重组公告。依据公告内容,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该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以10亿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100%股权,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持有甲公司70%、10%、20%的股权,其中丙公司的股权系2018年3月31日以资产增资方式获得,丁公司的股权系2017年12月31日以现金增资的方式获得。若该上市公司拟将该事项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交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审核,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说法符合目前监管要求的是(  )。 Ⅰ.募集配套资金规模可以为9亿元,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 Ⅱ.募集配套资金规模可以为8亿元,用于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 Ⅲ.募集配套资金规模可以为7亿元,用于补充标的公司的流动资金 Ⅳ.募集配套资金规模可以为10亿元,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及补充标的公司的流动资金 A.Ⅰ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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