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Ⅰ
BⅠ
CⅡ
DⅠ
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将C1中符合( )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Ⅰ.投资能力较低 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Ⅲ.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Ⅳ.法律
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将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 Ⅰ具有2年以上相关投资经验 Ⅱ没有风险容忍度 Ⅲ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 )情形之一的,经营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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