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存在偿付能力不足
B发生重大资金案件
C未能取得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D不利于本行整体业务发展
E银保监等管理部门提出的停办
对合作方发生以下情形的,总行有权停售相关保险产品、调整合作范围或停止合作:
对于合作机构发生以下不利情形的,总行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总行合作机构客户管理部门,总行合作机构客户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及时限制合作规模直至暂停相关业务合作。()
合作
代理保险业务合作保险公司的选择由总行统一负责,总行与保险公司总公司签订《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和《代理保险产品补充协议》。
本行贵金属业务合作商及产品管理遵循“统一准入,动态调整”原则,分行如需与总行准入贵金属公司范围外的贵金属机构开展合作,需报总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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