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A公司拟将其拥有的某厂房转让给B公司,委托C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委托人是A公司,报告使用人为A公司和B公司,评估目的是为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交易确定厂房的价值。在上述经济行为实施过程中,出现一家D公司因业务扩展,也想购买该厂房,并借用了评估机构C出具的评估报告。但是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上没有约定D公司为评估报告使用人,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将D公司作为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何谓“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报告使用人”的范围包括什么?
?、如果D公司在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过程中出了任何纰漏,资产评估机构C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