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独资企业实施了如下经济行为:
(1)将其全资子企业A公司中与智能终端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划入另一家全资子企业B公司;
(2)将资产剥离后的A公司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国有独资企业的控股子企业C公司;
(3)收购非国有企业D公司20%股权。
在进行上述经济行为中,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做法如下:
(1)该国有独资企业将A公司与智能终端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划入B公司,未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该国有独资企业将资产剥离后的A公司转让给C公司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在报送备案的评估报告中描述,资产评估师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并以两种方法结果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评估结论。
(3)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备案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评估报告完成了修改及备案后,该国有独资企业将A公司的股权按评估结论的95%作价转让给C公司。
(4)该国有独资企业拟收购D公司20%股权时,由D公司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是同一主体,该国有独资企业不作为评估委托人。
要求:上述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各项做法是否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