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丙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 2 %的股份。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由甲公司的董事担任经理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3%股份且为甲公司经理之弟的张某
C持有甲公司25%股份且持有乙公司4%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副经理且持有乙公司4%股份的李某
A由甲公司的董事担任经理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3%股份且为甲公司经理之弟的张某
C持有甲公司25%股份且持有乙公司4%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副经理且持有乙公司4%股份的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