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合同段,开工前承包人提交了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并通过监理人的批准。
由于某段填方路基红线外有数户民房与红线距离较近,3月5日施工单位进行路基碾压时,由于振动导致一户民房开裂,因此赔偿10万元损失。此后村民不再允许振动压路机压实,减少铺筑厚度并报监理人批准执行,由此增加工程费用15万元,并因工效降低,较原计划和工期延长50天。
路基填筑到96天后,未施工任何坡面防护工程。进入雨季,降雨频繁,路基边坡冲刷严重,6月20日因泥沙冲积淹没了附近水田/鱼塘,B地点一段路被水浸泡,边坡滑塌,同时淹没一片花圃。为此,承包人在A地赔偿损失11万元,清理泥沙发生费用5万元,在B地处理边坡滑塌发生费用1万元,赔偿花圃损失3万元。随后监理人下发指令,要求承包人修整边坡,修建临时防护排水设施。为此承包人修整边坡发生费用3万元,修建临时排水设施发生费用4万元。B地积水元凶是设计的疏忽,一处堰塘泄洪水沟被路基截断,未做任何设计处理,业主巡视后决定增设一圆管涵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了设计补充。设计单位提供的补充图纸按原地面设计,工程量为:基坑开挖土方250m3、回填土方150m3、网管50m。雨季结束后承包人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补充施工图进行了施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开挖土方1000m3、回填土方900m3、圆管涵50m。
承包人于3月7日向监理人提交报告,要求业主承担由于施工振动产生的民房赔偿费用10万元,理由是由于业主拆迁范围过小,民房与红线距离太近,不能避免施工影响,同时上报了更改施工工艺的建议。经监理人批准施工工艺变更后,3月20日承包人再次提交报告要求因施工工艺改变补偿费用15万元,工期延长50天。
承包人于6月23日向监理人提交报告,要求补偿费用27万元,理由是:①暴雨影响非承包人原因造成;②监理人指令增加临时工程。
【问题】
1.承包人的索赔理由成立吗?如果成立,哪些费用可得赔偿?
2.业主指令增加圆管涵后,承包人提交了变更申请,申请支付的细目为:开挖土方1000m3、结构物回填土方900m3、圆管涵50m。但是监理人认为圆管涵以延米计量,开挖回填等均作为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只给予计量圆管涵50m,是否妥当?如有不妥请按合理的方式给予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