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销毁
B重新规定保管期限
C永久保管
D不予保管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 );
农商行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重新执行原保管期限。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按规定程序销毁。
经鉴定后,仍需保存的会计档案,按原期限继续保存;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将纸质档案信息销毁与其对应保存的其他介质继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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