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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后来国务 院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营业执照吊销,市卫生局也将该三家屠宰 场的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吊销其证照的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提 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出现在本案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情形,表述正确的是( )。

A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声的,视为诉讼中止

B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C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D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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