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 ),设置提示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 ),设置提示标志。
( )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下列场所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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