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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试分析: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如何理解本条(一)规定中的“假借”和“恶意”的含义? (3)如何理解本条(二)规定的行为性质? (4)举例说明本条(三)规定适用的情形?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