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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请分析: (1)“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2)什么叫作“斡旋受贿”? (3)简要说明行贿罪的从宽处理规定。 (4)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