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药品,于2008年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后于2011年7月12日获得专利权并公告。2008年5月,乙公司独立研发出相同的药品后,立即组织该药品的生产和销售。丙公司自2012年2月起一直在生产和销售该药品。2014年8月,甲公司发现了乙公司、丙公司的生产或销售行为。2015年10月,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药品销售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一批涉案药品在自己的药房销售。2016年9月20日,甲公司就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行为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关于丙公司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2012年2月以来的侵权赔偿责任
B甲公司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丙公司的行为不视为侵权
C甲公司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丙公司的行为虽构成侵权,但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D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2014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间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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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2012年2月起一直在生产和销售该药品。2014年8月,甲公司发现了乙公司、丙公司的生产或销售行为。2015年10月,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药品销售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一批涉案药品在自己的药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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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2012年2月起一直在生产和销售该药品。2014年8月,甲公司发现了乙公司、丙公司的生产或销售行为。2015年10月,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药品销售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一批涉案药品在自己的药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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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2012年2月起一直在生产和销售该药品。2014年8月,甲公司发现了乙公司、丙公司的生产或销售行为。2015年10月,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药品销售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一批涉案药品在自己的药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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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2016年2月起一直在生产和销售该药品。2018年8月,A公司发现了B公司、C公司的生产或销售行为。2019年10月,D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药品销售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一批涉案药品在自己的药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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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2012年2月起一直在生产和销售该药品。2014年8月,甲公司发现了乙公司、丙公司的生产或销售行为。2015年10月,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药品销售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一批涉案药品在自己的药房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