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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6日博峰地区核桃协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在第××类核桃商品上注册“核桃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该商标于2019年12月被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第9698973号。 而当事人钱某(并非博峰地区的生产经营者)自2020年3月起,在A市Y区白云镇江边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从事核桃批发及零售活动。钱某在未经博峰地区核桃协会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从湖北等地收购来的核桃,装入印有博峰地区核桃协会注册“核桃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箱内,并声称是博峰地区核桃,以每箱6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本案例中,关于当事人钱某使用该“核桃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合法,钱某不是来自博峰地区的生产经营者

B不合法,钱某侵犯了博峰地区核桃协会的著作权

C合法,凡是要求使用证明商标的,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D合法,钱某销售的核桃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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