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两件事情:
事件1:该建设项目的业主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报告显示地下土质良好。承包人依此做了施工方案,拟用挖方余土作通往项目所在地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破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人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为道路填方材料。
事件2:该工程按全月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现场搅拌混凝土。因承包人的混凝土设备迟迟不能运往工地,承包人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被业主否决。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承包人不得已,只有继续组织混凝土搅拌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
问题:
1 .对于事件1,承包人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并说明理由。
2. 对于事件2,承包人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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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工程按全月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现场搅拌混凝土 。因承包商的混凝土搅拌设备迟迟不能运往工地,承包商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 但被业主否决。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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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包括:①由于增加立交桥长度,需增加费用20万元和分包合同工期延期30天的索赔;②此设计变更前因承包方使用而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导致工程材料到场二次倒运增加的费用1万元和分包合同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