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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速公路工程,第三合同段由H公司中标承包施工。合同总价为6500万元,其中路基工程2300万元,签协议时,业主要H公司将路基工程中某段800万元工程分包给E公司施工。开工前H公司将一座分离立交D桥的20m跨径空心板预制分包给R公司施工。施工中出现以下问题:1.公司延迟进场2个月,且施工时机械设备不足使工程延误128天;2.D桥施工时,因桥下净空不足,业主据此下变更令将跨径变更为21.5m,并由承包方作变更设计。通车后空心板出现很宽裂缝,经检查鉴定设计错误。H公司承包人提出如下意见:1.E公司是业主选择的分包人,H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D桥是按业主变更令变更,由R公司作的变更设计,并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因此,应分别由R公司分包商承担65%的主要责任,监理工程师承担30%审查、把关的责任,H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担5%的管理责任。 【问题】1、业主可对承包商、指定分包商、一般分包商发指示、发变更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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