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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与某施工企业和某监理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和施工监理合同。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一些事件:1、在某桥梁工程的基础施工中,由于施工班组的违章作业,使经过监理人员检验合格的基础钢筋出现位移,在混凝土浇筑不久后,监理方发现这一问题,并及时指示承包方立即停工处理和整改。承包方按监理方指示执行,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整改完成后,经监理方重新检验确认合格后,指令复工,继续基础混凝土施工。监理方认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拖延不予延长,监理方还将此事故及处理情况向业主作了报告。而业主方书面提出:出现该质量事故,监理单位也应负一定责任,要求扣除1%的监理服务费作为违约赔偿金。2、在地下通信电缆管道施工中,管道铺设完毕后,承包方自检合格后曾书面通知监理方要求检查管道铺设质量。但监理方收到质量验收通知单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前去检验,也未提出延期检查的书面要求。因此,承包方即将管沟予以回填。为此,监理方书面指令承包方将管沟重新挖开,以便检验管道铺设质量。承包方按监理方要求对管沟进行剥露,经监理方检查后,确认管道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和合同要求,也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管道接合部严重漏水。因此,监理方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按要求进行了管道铺设的返工处理,在监理方对返工工程进行质量检验确认合格后,承包方将管沟重新回填。为此,承包方提出,除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管道铺设返工的费用应由自己承担外,要求发包方补偿因检验管道铺设质量而产生的再度剥露费用(包括管沟重新开挖、回填以及更新由于重挖造成的部分管道损坏的费用)76000元和延长工期8天。3、在某段路堑开挖过程中,在地下发现大量化石和古人类文明遗迹。经有关部门及专家鉴定为远古类人猿活动遗址,有重大考古价值。于是监理方书面指示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经国家有关部门与业主协商决定在该处进行发掘工作,并与承包方协商后决定由承包方抽调部分力量参与文物发掘工作。经40天的紧张工作,发掘工作全部完成。为此,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要求补偿参与考古发掘工作的直接费用48万元,由于工程暂停和延期所造成的劳动力和机械设备闲置等损失32万元,及20%管理费和10%利润,并且延长工期40天。 【问题】3、承包方提出的发包方应补偿管沟再度剥露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监理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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