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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路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桥梁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道路施工合同;与C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三个合同协议中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三公司创造可利用条件”。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和分包人D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人D按照建设单位与承包人A约定的合同金额的10%向承包人A支付管理费,分包合同履行中的一切责任均由分包人D承担。事件2:由于A公司在现场施工时间拖延5天,造成B公司的开工时间相应推迟了5天,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事件3:桥梁构件吊装安装后,A公司立刻拆除塔式起重机,改用卷扬机运送工程材料,C公司原计划由建设单位协调使用塔式起重机吊装某设备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A公司的卷扬机运送,A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C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设计方案;C公司就新方案的实施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问题】1.事件1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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