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天(不含)
B30天(不含)
C60天(不含)
D90天(不含)
B类企业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 )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对于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对于超过一定期限的预收/预付货款以及延收/延付货款,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报送相应信息。( )
A类企业办理(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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