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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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能再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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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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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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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能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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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