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煤矿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A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B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或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C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D来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
A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B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或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C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D来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