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A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
B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
C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
D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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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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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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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 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 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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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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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