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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某市卫生局接到某中医骨伤科诊所从事非法诊疗活动的举报,立案后经过调查取证,于2006年4月20日对某中医骨伤科诊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中医骨伤科诊所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决定吊销某中医骨伤科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某中医骨伤科诊所负责人汤某认为,其一,女儿汤某只是偶尔去诊所帮忙,主要是打扫卫生、整理药品,在其父不在时拔下针头,不属于诊疗活动。其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和第4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必须情节严重,才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 汤某是否在某中医骨伤科诊所从事诊疗活动,不仅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而且对何谓“诊疗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行政裁量的成分

B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

C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对何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有列举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其他情节严重”的兜底条款,执法人员可以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中进行衡量

D 行政机关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关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的做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