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主席令第32号)规定,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法》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主席令第32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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