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所有社团成员均应作为贷款所有担保物的权益人。
A贷款担保能一次全部落实的,原则上应将所有社团贷款成员列为所有贷款担保的担保权利人(农信社股金质押除外)。
B贷款担保分次落实的,原则上应逐次按承贷比例将所有社团贷款成员列为贷款担保的担保权利人,确保所有社团贷款成员贷款担保一致。
C确因抵质押登记部门不允许等特殊情况未能实现的,在处置每一个抵质押物时都要将处置收回资金按整个社团贷款各成员(包括未办理抵质押登记的社团成员)债权比例划付各社团成员。
D贷款担保分次落实的,按照主办社意愿将抵押物进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