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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规定了()年的预备立宪期限。
1908 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 3 年的预备立宪期限。( )
清政府实行“新政”和“预备立宪”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政治改革。
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叫作( )
标志着清政府预备立宪骗局破产记录的立宪活动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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