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营某煤矿,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十余人为10~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张某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张某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12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张某的行为构成( )。
A强迫劳动罪
B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