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 )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A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
B占份额二分之一以上的按份共有人
C全体共同共有人
D任何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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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 )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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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或者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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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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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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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重大修缮的,应当经( )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