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查验。
A勘察设计单位
B建设单位
C住房和城乡建设单位
D燃气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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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协商采取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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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 )七日前书面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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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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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工程建设或者改造,确需迁移、改装或者拆除市政公共燃气设施的,( )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改动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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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 )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