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成立公司并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A公安部门
B燃气管理部门
C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D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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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成立公司并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加入已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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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应当设立公司并取得( ),或者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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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瓶装燃气应当实行( ),由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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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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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