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具有
B不具有
C申请后具有
D同级政府批准后具有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社会团体( )法人资格。
131.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 () 法人资格。
《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 )资格。
我国工会在组织结构上依次分为中华全国总工会,省级地方工会,市(地、州)总工会,县(市、旗)总工会及同级产业工会,基层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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