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货交承运人
B装运港船舷
C货交买方处置
D目的港船舷
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以CIP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 )为界。
按照《2010通则》的解释,若以FO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 )为界。
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若以FO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 )为界。
《2010通则》中,采用CIP贸易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货物( )为界。
《2010通则》中,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货物( )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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