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地质条件
B开采方式
C煤层厚度
D周边矿井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等情况,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冲击地压评估工作,并在建设期间完成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及冲击危险性评价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5条规定: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埋深超过( )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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